今天看到《反分裂国家法》终于在人大表决通过,心里觉得很是解气,台湾李登辉和陈水扁之流的一直忙着改宪之类的所谓从法理完善台独的理论基础,中国似乎在这方面反应一直很弱,虽然宪法上提到领土统一,但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从中央的行政方式下达的统一的思想似乎不够那么占理,现在好了,觉得终于名正言顺了。
虽然每个政府都表现的开明,民主,但说白了都是利益相关,从战略意义角度而言,绝对不能台湾独立,至于祖国领土不容侵犯,主权等问题,我倒不是那么绝对的看问题,一切都是变动的,台湾几百年后独立就独立,那个鸟地方离开大陆,能有什么发展,看看新加坡和南韩就知道,小国家的潜力,嘿嘿。。。
李登辉等认日本人做父的败类不提也吧,其实台湾本土化应该让他们继续,中华文化之源远流长哪在乎那点闽南的东西,就不信那点方言还能成什么气候,哈哈哈。。。好了,不发泄了,否则我那些台湾的朋友肯定要扁我了。。
下面附上《反分裂国家法》的全文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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